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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近日,工信部修订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国家工业遗产突出保护利用的重点区域,同时强调遗产利用应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以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的理念,实现动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提出,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办法参考借鉴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等经验做法,细化完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并重新整合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遗产利用发展,办法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特色街区、影视基地等新业态,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的应用场景。

  据了解,国家工业遗产指的是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信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2018年,工信部印发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发布5批194项国家工业遗产。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工信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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