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
山东专项整治涉铅污染 重金属污染防治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山东近日召开全省涉铅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视频会议,传达环境保护部关于涉铅等重金属污染源监管的重要指示,通报全省涉铅重金属企业情况,分析涉铅重金属污染形势,部署全省涉铅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敏感区严禁建设重金属排放项目
山东省要求,新建铅酸电池拆解和再生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由山东省环保厅审批;新建和扩建铅酸电池生产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由设区市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部署,各市要进一步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落实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底数清、措施明、要求准、达标稳。要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将涉铅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纳入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并落实到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明确区域特征污染物,加大监测频次。
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内建设涉铅等重金属排放的新、扩建项目。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涉铅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投入试生产,已批准投入试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涉铅行业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金属污染企业作为本市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并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配备相应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车间生产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实行日监测制度。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山东省要求,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和环境管理档案,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要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评,必要时要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其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性监测。
地方政府对重金属企业防治负总责
山东省明确指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大格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防控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山东省强调,要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造成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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