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修改为“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删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标注”。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注的转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四、删除附表中“审批机关”“批准日期”“企业性质”栏目,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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