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及开发建设要求
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网站出让招标信息显示投标人及开发进度及建设要求:
■ 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标人须在取得探矿权后一年内依法转采,
■ 拍卖起始价223亿元,首期认缴30%,剩余部分须在转采后10年内分年度平均缴纳。
■ 两年内完成全部区域的勘探工作,
■ 三年内按照绿色矿山建成达产达效,开采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冶炼规模60万吨/年以上,
■ 五年内在和田地区建成下游铅蓄电池、锌合金、铅合金、铅材、PVC稳定剂、锌粉、氧化锌等深加工产业链,年产值不低于150亿元,
■ 吸纳当地群众就业不低于企业全员的50%。
如何看
注册资本100亿元以上,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绝大多数矿企只能观望。注册资本仅反映了企业当下承担风险的经济能力,但首期至少须缴纳30%,也就是超过67亿元的巨款(中标价越高,首付款越接近100亿元);那么这个注册资本的要求就显得苍白无力了。过分抬高了准入门槛,将很多强有力的竞争者拒之门外。
项目尚处在普查-最低勘查阶段。按照相关法规,至少须推进至详查才能申请采矿权许可证,那么“中标人须在取得探矿权后一年内依法转采”将是非常大的挑战。既要一年内完成实物详查工作,还要开展相关研究并编制一系列用于申请采矿权许可证的报告,其紧张程度可想而知。
要求两年内完成全部区域的勘探工作。对比第八地质大队完成普查工作用时,就知道两年完成全区勘探的压力有多大。前述要求一年内依法转采,那么企业完成探转采后,理应有序推进开发建设工作,并行开展首采区以外区域的进一步勘查,为何又要强制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全区勘探呢?
要求“开采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冶炼规模60万吨/年以上”,这意味着乐观假设5%的开采贫化率、95%的选矿回收率的话,矿石入选品位须超过35.1%,明显超过网传该矿床铅+锌的平均品位。
众所周知冶炼厂的平均利润率也就在3%左右,同时还须在5年内建成下游深加工产业链,产值不低于150亿元。基于普查阶段的地质认识、资源估算和相关研究,这两项投资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是如何得出的?市场经济最大的魅力和动力源泉之一即是精细化分工,各自发挥差异化的优势,而不是计划经济下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大多矿业公司的强项在于勘查或开发运营,而贯穿勘查、开采、冶炼和下游深加工产业链的投资要求,在本质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不利于全国范围的良性产业分布。
拥有矿业权是开展勘查工作的法律前提,不清楚第八地质大队之前拥有何种类型的矿权开展普查工作的。如果曾经出让过探矿权与第八地质大队,本次又为何再次行政性出让而不是商业化转让?当然也许是未设探矿权的基金项目或整装勘查项目,但勘查单位无法获得开采优先权,仍然在沿袭勘查与开发隔离的陈旧矿业权管理模式。
公开资料相当匮乏,几乎无法对该项目从技术和经济层面做出基本判断。基于网络数据和大胆乐观的假设,且不考虑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大致概测该项目的矿权获取费用占未来销售毛收入的6%-13%;而有色矿产行业,特别是基础金属矿业行业的销售利润率大家有目共睹,2021年采矿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18.21%。考虑项目所处的高海拔自然环境,矿石类型和分布等特征对分采分选要求的复杂程度,下游产业的高额投资要求等,223亿元的拍卖起始价实在是难言友好。当然,如果已查明的资源量规模比这更大,或者伴生矿种亦能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话,则是另一番景象。
注:(1)请勿质疑60%-80%的转化率,可对比的是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向矿石储量的"转化率"也就是60%左右,且与澳洲项目相比我国大多项目的工程间距和资源可靠程度较低;(2)上表基于拍卖起始价,实际成交价也许更高,矿权获取费用再营业收入中占比也更高;(3)本概测乃无奈之举,不可用于指导投资,任何企业在项目评价时不可如此概测愚蠢行事。
深一点
世界上成熟的矿业行政管理体系几乎都是大量出让早期草根项目探矿权,鼓励企业发挥其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来开展风险勘查和后续的开发或商业转让。这也是政府不在矿业行业与民争利的良性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基础公益服务和优化行业投资环境,比如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地调局的核心工作就是填图和基础地质调查。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政府做好服务,企业做好商业。在地勘工作和资源估算可靠程度下降的背景下,再叠加35号文的冲击,越来越多的触目惊心的高价出让半成熟探矿权,对于我国矿业长期发展毫无裨益。
很多人会讲我们国情不同,百局千队需要生存。这个理由实则非常勉强,早在地质出身的温家宝总理当政期间我们就面临这个困境,20年过去了还未完成迈向良性矿业市场经济的改革,对于传统地勘单位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不知道探矿权出让收益有多少能再分配给做出巨大找矿发现的地质队,是否和他们的功劳业绩相匹配。他们需要具有市场主体活力来全面融入矿业市场经济大潮,而不能在国家划拨资金下举步维艰。
通过基金项目、整装勘查项目等开展勘查工作,取得一系列勘查成果后再采取政府公开招标形式出让探矿权。一方面,勘查单位无法获得勘查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勘查单位也规避了潜在的未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而受让单位对于勘查和资源估算中潜在的不合规和夸大几乎没有有效的追诉和保全机制,因为是政府公开招标下的矿权一级出让。这是普遍意义上的分析评述,再次强调我们对火烧云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源规模不持有任何个人观点。当然,这也并非危言耸听,多年前西北某省某超大型金矿的教训犹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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